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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
2、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第
3、四条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
4、存数量。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1)执行。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2)执行。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对储粮安全,重点
5、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3)执行。第八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
6、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第十条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第三章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二
7、)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第十二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8、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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