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清理纠正违规住房建房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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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6日川委办[1996]58号2007年03月22日   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党政机关干部的住房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清理范围和时限  (一)清理住房的范围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2、、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机关干部。重点是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其他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所在单位住房清理。  3.中央在川单位,参加所在地的清房工作。  4.驻外机构人员,参加派出单位的住房清理。  (二)清理的时间范围:主要是1994年1月1日以来违反规定的问题。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违反规定的问题,已按当时省委、省政府及省批准的政策规定作过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已作出处理意见而未落实的,要限期兑现;未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规定购买

3、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两处以上占房的;  (二)违反规定超面积控制标准住房的(含建房、购房、租房);  (三)违反规定压价集资建房或压价购买公房的;  (四)违反规定建私房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房屋出租或房产交易的;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集资建房或购买住房的;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超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属或他人办理住房的;  (九)在住房方面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清理标准  (一)面积控制标准:科级及一般干部70—8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县处级干部90—10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10—125平方米。相当

4、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其他干部按相应标准执行。  达到面积控制标准下限,即视为符合住房标准。  (二)装修住房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城镇住宅建设标准规范,凡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必须清理纠正。  (三)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计价标准:各职级干部在相应标准的下限70、90、110平方米以下,执行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在浮动范围71—85、91—105、111—125平方米以内,执行实际成本价;在上限86、106、126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市场价。  (四)租用公房计价标准:按上款控制界限,分别执行现行租金、成本租金、市场租金。  (五)上述标准只作为清

5、理住房的规定,不作为今后建房、分房的标准。  四、对违反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处理  (一)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已购住房中,如其中一套已经达到面积控制标准下限,其余成套住房必须限期退出,一时确实难以退出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收缴市场租金。  (二)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两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必须清退一套。如两套住房均未达到相应的面积控制标准下限,且产权单位住房条件允许并同意补差,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不超过相应的面积控制标准上限,按本《办法》计价购买;因结构原则无法分割的,最多不得超过上限20平方米。超过20平方米的,必须退出

6、其中一套或重新调整住房;如一时难以调整的,可购买其中一套,另一套暂租住,按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款交纳租金。  (三)工作调动人员,在两地或两个单位均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的,其中一处必须退出;异地调动,配偶未随迁的,其中一处应根据单位住房情况和本人职级标准进行调整,按规定收缴租金。  (四)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属在购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的,必须将所购住房或所享受的优惠返还产权单位。  (五)违反上述规定,主动清理纠正的,退房还款,不计利息;拒不纠正的,属多占住房的,没收多占成套房;属超面积控制标准的,由单位按本《办法》计价标准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7、房款。  五、对违反规定租用公房的处理  (一)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不得再租用公房。原租住的公房必须退回产权单位。异地调动人员,按第四条第三款处理。  (二)租用两套公有住房(包括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分别租用),如其中一套已达面积控制标准下限,另一套必须限期清退。一时确实难以退出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收缴市场租金。  (三)租用两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必须清退一套。如租用的两套住房或者已经购买了其中一套,均未达到相应的面积控制标准下限,且产权单位住房条件允许并同意补差,可以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8、 (四)违反上述规定,主动清理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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