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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市政府以苏府〔2006〕158号文件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特制定本操作办法,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市区统筹范围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不含在苏工作的境外员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征缴方式及基金管理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
2、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2.生育保险费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合并结算,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4.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 ㈠参保女职
3、工生育待遇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或中断缴费,下同)满10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⑴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疾病(仅限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
4、、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下同),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 女职工因病理原因流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⑵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①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
5、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③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⑶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3个月及以上生育津贴补偿条件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女职工妊娠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⑴开具联系单。女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
6、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录入计生信息系统。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⑵围产保健检查。女职工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
7、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划卡结付。 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①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并通过医保系统与参保缴费数据、计生部门登记备案数据核对,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其各项生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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