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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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区企业发展促进局 时间:2010-07-01浏览次数:625[大中小][打印][关闭][收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湘发〔200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项目的资金。第三条 省经委作为湖南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安排原则

2、与支持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省优势产业项目,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特别是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的,已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和战略投资项目,使全省工业产业和技术升级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分别实现突破,不断增强工业发展后劲。(二)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单位投入新增销售收入、税金、利润能力强的项目;支持节能环保效益明显,主要产品单位产量能耗和单位产值能耗大幅度下降的项目;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项目。(三

3、)配套投入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各类资金配套跟进,向引导资金项目集聚。省管各类专项资金,包括省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科技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要与引导资金项目配套投入。当地政府应对引导资金计划项目安排配套投入及政策支持。(四)注重创新的原则。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以及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扶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名牌产品。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钢铁工业、有色工

4、业、烟草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工程机械产业、电工电器产业、轨道交通产业、林纸一体化产业、石化工业、汽车工业、新材料工业、生产性服务业、食品加工业、生物医药产业等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的结构调整、产业升级重点项目。(二)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双百”工程项目。突出支持“十一五”规划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企业的重点项目。(三)产业集群培育发展重点项目。(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五)重点区域和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

5、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在同一年度内,引导资金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重复安排。第七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贷款贴息年限和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核定。第八条 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不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核定,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湘发〔200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发〔2007〕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工程机械产业发展的

6、意见》(湘政发〔2007〕19号)等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奖励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工作。每年3月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二)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交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七)其他相关的资料。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和

7、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由省经委、省财政厅另行制订。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申报和审查程序:(一)地方项目由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二)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三)经专家小组初审后,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农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的建议。(四)经部门审查提出的引导资金项目

8、计划由省经委、省财政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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