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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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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专业技能,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员是指按照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规定,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培训考核后,颁发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并对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进行执裁的人员。第三条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登记、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第二章裁判员申报
2、与考核 第四条裁判员原则上应精通本职业(专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丰富的本职业(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执裁工作能力。 第五条凡具备裁判员资格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参加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专业)裁判员培训。 第六条裁判员参加培训后,经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考核合格,可由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第三章裁判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裁判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商业行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
3、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执裁工作; (二)参加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裁判员更新知识培训; (三)独立行使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权; (四)对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六)对于裁判员队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检举权。 第八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竞赛组委会的安排,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的裁判工作; (二)熟练掌握本职业(专业)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参与职业技能竞赛评判方案的设计; (三)配合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第四章裁判
4、员管理 第九条职业技能竞赛筹备阶段应组织成立相应的竞赛评判委员会,负责选派和聘请竞赛裁判员,并报竞赛组委会审批。 第十条职业技能竞赛评判委员会在赛前应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注册登记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应取消其裁判资格,并报竞赛组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裁判员不得跨职业(专业)进行职业技能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十二条裁判员在执裁工作中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派制度。第十三条职业技能竞赛决赛活动结束后,裁判长应根据裁判员的执裁表现,在其证书相关栏目内签署意见。第五章裁判员证书审核与注册 第十四条对裁判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根据
5、裁判员的工作表现,每两年对裁判员证书进行一次审核注册,审核注册时间一般为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 第十五条为提高裁判员专业素质和执裁水平,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每两年对裁判员进行一次更新知识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裁判员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前,填报《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审验申请表》,并将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及证卡一并送交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注册。 第十七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暂停注册: (一)执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对竞赛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两年内因本人原因未担任任何裁判工作的; (三)两年内未参加培训考核或
6、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裁判员须持有效的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并佩带证卡方能参加竞赛执裁工作;未按时注册的裁判员,其商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失效,并取消其执裁资格。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裁判员处分分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和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四种。 第二十条在执裁工作期间,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漏判、错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者,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凡裁判员
7、有下列情节者,给予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二)在重要比赛中,因主观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或漏判,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分,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决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并通报。第二十四条比赛裁判长应对裁判员受处分情况在其证书内注明,以备查验。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商联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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