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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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安全生产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2、通知》(财建[2006]369号),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制定了《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

3、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或者有独立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的其他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的企业;  (二)道路交通运输(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并取得运输资格证书的企业;  (三)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室内装修企业除外)工程等活动,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含铁路专用线)、储存的企业;  (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企业;

4、  (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法人或合伙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根据附表1所列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下列金额存储: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

5、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中的下列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  (一)露天采石场年开采能力在10万吨以上、不足25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年开采能力不足10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矿泉水、卤水、地热、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二)石油天然气加气站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一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8万元,二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三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三)3000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

6、业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不足3000立方米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为人民币5万元(多种危险化学品同存的企业,按危险等级最高的种类核定);  (四)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无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及小型农药、油漆、化学试剂零售商店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  (五)烟花及烟火药类生产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爆竹及其他类生产企业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省级烟花爆竹批发及烟花爆竹药材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7、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零售企业除外)。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和本办法的规定,填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核定表”(附表2),自行申报应当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根据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企业按照下达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时足额存储。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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