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ID:39976813

大小:32.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7-16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_第1页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_第2页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_第3页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_第4页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

2、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共同做好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权利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法律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第二章一

3、般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印发通告,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土地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和用途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的位

4、置、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终止日期、他项权利状况等。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可以自己申请土地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

5、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依法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土地登记:     (一)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二)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以下列名称申请土地登记:     (一)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名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

6、的名称;     (三)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四)自然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登记:     (一)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三)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     (四)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准

7、予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四)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     第十八条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涂改的土地证书无效。     土地证书破损

8、,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土地证书时,同时将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十九条 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失并向社会公开声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实土地权属后,应当受理灭失补发登记,并在报刊上发布灭失补发土地证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