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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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大气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是指对向大气排放的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以下简称污染物)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污染物控制名录所列的向大气排放的其他污染物实行的管理目标总量控

2、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总量控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污谁付费和增产减污的原则,以达到排污总量逐步削减的目的。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保护大气的法律法规,普及保护大气的科学知识,提高市

3、民保护大气的意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在实施总量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本市的总量控制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目标和指标;县(市、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下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排污的数量和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条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

4、到排污申报登记报告后,应当监测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出污染物削减计划,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允许排放量指标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部或者部分收回:  (一)被吊销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关、停、并、转、迁和破产的;  (三)由于易地供热、供气等外部原因而减少排污量的。  第十三条 凡

5、已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投入使用并保证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其污染源安装测试装置。  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从事总量控制工作的管理、监测人员和排污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季报表》,并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由于突发性事故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时,排污单

6、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测、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第三章 指标转让  第十九条 总量控制内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在达到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有偿转让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下达的允许排放量指标的,

7、其剩余的允许排放量指标可以留做本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  转让和受让的指标,原则上应当在同类环境质量功能区之内、同种污染物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经核准并取得允许排放量指标后,方可按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超过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一般不得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确需建设的,均应以有偿受让形式取得新增允许排放量指标。  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受让允

8、许排放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转让和受让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经环境保护专项评估,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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