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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基隆市南荣国民小学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基隆市南榮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基隆市仁愛區南榮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七規定,訂定基隆巿仁愛區南榮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使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有所遵循,與保障並尊重教師,其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專業自主決定及行為,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及學校章則之規定。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教師:指專任教師、依法聘用之兼任、代課與代理教師及其他專業人員。二、教育活動:由教師安排之教學及其他相關學習課程或活動。三、家長會:指家長會長及家長代表相關人員。四、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五、
2、管教措施:指為達成教育目的,而處理學生行為問題,並使教育活動順利進行之措施。第三條為導正學生行為,學校及教師應依法共同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與家長發生爭議之調處、行政救濟與司法訴訟,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積極協助及處理。第四條教師進行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作為,得協調家長配合,必要時,得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第五條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與管教,應依學生身心障礙之情形,另為妥適之處理。第六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三、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四、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五、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
3、力。六、配合學生心智發展及個別差異。七、必要時,得要求家長到校共同處理,並遵守正當的法令、章則、程序執行之。學生身心有特殊狀況時,學校應主動向學生及家長進行了解。第七條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6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處置。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第八條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
4、法令、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以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第九條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第二章輔導與管教措施第十條教師應依相關法令、章程,並循專業原則,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如需專業協助,得請學校給予協助。第十一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
5、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洩漏。第十二條對於表現優良之學生,得移請學校或家長會為獎品、獎狀、獎金、獎章或其他獎勵。第十三條學生發生影響其身心發展之行為、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學校常規等行為,學校及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學生之行為嚴重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通知家長到校,並會同家長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委員會)協調處理。學生於校外發生不良行為時,由學務處聯繫家長到場協助處理之。其行為已達違反學校常規等相關規定,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第十四條教師管教學生時,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得採取下列措施: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二、
6、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且該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時,需有家長陪同參與。6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一)學校教育人員應從旁指導。(二)留置前,應經家長同意,家長應負接送學生之責任。四、調整座位。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勞動服務。六、道歉或寫行為自述表(知會監護人且內容不公開)。七、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八、考量學生身心狀況,以站立方式反省,且以當節課為限。九、取消下課時間,但排除上廁所時間。十、責令賠償所損壞之物品。十一、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採取前述措施前,應視學生的狀況而作調整。第十五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學校或教師,得予以暫
7、時保管,於適當時機返還學生,必要時,得通知家長領回。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應立即處置並向學校反應,由學校通知家長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五、其他違禁品。第十六條學校為辦理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委員會設置、召集及議決悉依基隆巿各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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