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变更管理办法(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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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提高工程成本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为保证开工项目的开发进度及预结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1、经审核后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单项施工方案;2、项目现场原始地面标高及方格网图或需要变更部位的图形;3、基坑或土方开挖方案(基坑或土方开挖完成后的验收资料必须包括有准确尺寸显示的照片)及变形部位的图片资料;4、凡是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文件一律以《现场签证通知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而不能采取工作联系函的形式;5、其他甲方要求的施工资料。以上资料同时报一套给

2、成本合约部备案。二、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的特别说明1、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期签证: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由总经理审批执行;十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执行;二百万元以上或累计超过工程总造价3%报公司股东会审批执行。2、工期签证:十天以下(含十天)由总经理审批执行;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由董事长审批执行;十五天以上报公司股东会审批执行。三、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因经营需要增减的工程等,在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发生,确有必要时,应依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工程变更。1.所有设计变更由设计开发部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内部审批后,转交工程管理部,以附件的形式

3、由工程管理部以《工程联系单》形式转发施工单位实施。2.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设计开发部设计负责人审核,成本合约部出具成本变动评估意见,并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转交工程管理部,以附件的形式由工程管理部以《工程联系单》形式转发施工单位实施。3.进度计划变更应由提出变更部门有关人员签署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草拟变更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管理部以《工程联系单》形式签发。4.本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如涉及工程设计时,由设计开发部向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及经济等方面的有关要求,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作为《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经

4、设计开发部设计负责人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转交工程管理部以《工程联系单》签发实施。5.因现场条件变化、经营需要、现场工程师的设计优化意见及施工单位的合理建议等原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要求的部门以书面形式交给设计开发部,经审核后按工程变更工作流程进行实施。6.重大工程变更应由工程管理部及设计开发部评估后,报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工程变更:①建设标准的改变;②建筑或结构主要部位的变更。7.《设计变更通知单》需按规定格式填写,注明变更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等,文字说明不能详细描述时,需附详图或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按发生时间的先

5、后顺序编号,经相关人员签署,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签发,作为《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由工程管理部签发。8.《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按《现场签证单》规定的形式与内容逐级签署加以确认,《现场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9.所有工程变更文件在签发实施时,应同时发至以下各单位:工程管理部、设计开发部、成本合约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并由各单位签收。四、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是包括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签证是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开发商签名确认的备忘文件。1.

6、签证项目必须是施工工程中已被拆除、掩埋、隐蔽,在竣工验收时不可见的项目,或因工艺变更导致成本变动的,但涉及设计变更的上述项目若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中能清楚表述工程量的不进行签证。2.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的发生,确有必要时,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引起现场签证的原因进行确认,同时对设计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和设计图纸无法准确计算的工程量会同成本合约部及监理方共同确认,按现场签证程序办理。3.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事后补办,必须要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4.属于工期签证的,由施工单位填写签证单,报监理审核,工程管理部现场工程师及项目监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交由成本合

7、约部存档,作为结算依据,没有工期签证的工程项目,在结算时不予考虑工期调整。5.需签证的工程若在发生前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或工程隐蔽前需要确认的,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24小时(特殊情况可缩短)通知工程管理部及成本合约部,签证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签证,过期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6.现场签证由工程管理部现场工程师、成本合约部预结算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时)、施工单位代表参加,对需要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现场工程师出具意见,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签证原因(2)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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