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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1主要内容一、前言二、总则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规定四、监督管理五、罚则规定六、附则2前言★《暂行规定》是企业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和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监管的重要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规定》全面规定了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和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3前言★《暂行规定》是企业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和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监管的重要依据。《暂行规定》共五章,56条。第一章总
2、则1-7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8-36条;第三章监督管理37-44条;第四章罚则45-53条;第五章附则54-56条。4基本概念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5常见职业
3、危害因素(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可能导致尘肺。(2)化学物质类: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甲醛、氨、光气、氯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等。可能导致职业性中毒、化学灼伤、白血病、癌症、职业性鼻喉口腔疾病等。(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电弧光,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等。可能导致噪声聋、中暑、冻伤、烫伤、眼部灼伤、手臂振动病等。(4)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钴60、镭、x线、同位素、电磁波等。可能导致放射性疾病。(5)生物因素:病菌、病毒等。可能导致相关的职
4、业病。(6)其他因素6一、总则(一)目的(二)依据(三)适用范围(四)监管职责和权限(五)几条原则7一、总则(一)目的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8一、总则(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9一、总则(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
5、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两大主要对象)10一、总则(四)监管责任和权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11一、总则(五)几条原则企业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原则(第四条)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服务原则(第六条)社会群众监督举报原则。(第七条)12企业是责任主体原则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
6、作全面负责。13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合规提供服务的原则第六条规定,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14鼓励社会监督举报的原则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安监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15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暂行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四方面,共14条内容。(一)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4条(二)
7、作业现场管理要求:2条(三)对员工健康的保护:3条(四)对项目、设备设施和物料的要求:5条16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一)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企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专门知识的教育培训企业对员工开展培训教育企业建立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10项制度和规程17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一)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应当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第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18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一)对企业职
8、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知识的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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