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第三方理财风险预警

非法集资、第三方理财风险预警

ID:39747931

大小:2.42 MB

页数:21页

时间:2019-07-10

非法集资、第三方理财风险预警_第1页
非法集资、第三方理财风险预警_第2页
非法集资、第三方理财风险预警_第3页
非法集资、第三方理财风险预警_第4页
非法集资、第三方理财风险预警_第5页
资源描述:

《非法集资、第三方理财风险预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2015年5月非法集资、第三方理财风险防范目录形势解读法律分析风险提示非法集资形势严峻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多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元,此外跨省案件增多,最多的一起甚至横跨20多个省份。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涉案金额达历年峰值,大要案件高发,形势严峻。为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保监会已发文落实,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严格处置。保险业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从近几年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承诺高额回报。承诺高于同期银

2、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二、是假借保险名义。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三、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四、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五、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保险业非法集资表现形式2014年P2P借贷平台出现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的P2P网贷平台共计287

3、家,比上年增加了212家,增长282.67%。近两年来,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P2P网贷平台成为案件多发领域。目录形势解读法律分析风险提示刑事法律责任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何为非法集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4、。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9.《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

5、售的通知》。刑事责任法律法规非法集资犯罪民事法律责任民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O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第十三条营销员不具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授权的代理范围,私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属于民法中所载明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即营销员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营销员假借公司名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公司)可以通过向代理人(营销员)事后追偿的方式来要求其承担基于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而造成的代理人(公司)损失。民事责任法律法规越权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O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保险法第131条(八)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行为公安部发布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邓某等人“P2P”非法集资案2013年5月至11月,邓某等人打着“P2P网络借贷”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与群众签订所谓“电子借款协议”的方式,向1300余人非法集资1.2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5

7、000余万元。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主要犯罪手法一、设立互联网平台,“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承诺高额利息。二、虚构借款项目融资,资金自融自用。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力合”P2P非法集资5195万受害人多达1200多名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首个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绍兴上虞区人民法院宣判。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债权人达1200多名,非吸额高达5195万元。站在被告席上的8名被告,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主犯徐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40万元。长长的判决书,法官写了近

8、2万字。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具体罪名,存在在泄漏客户信息行为的,还可能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