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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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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朝宗电话:0379--65526016邮箱:dongchaozong@126.com一个案例A学校是南方的一所全日制完全中学。初二学生B是一名寄宿生。2006年某日中午,B因感觉身体有些不舒服,便跟班主任说想回家休息一会儿。考虑到B家离学校并不远(步行约15分钟),班主任准许了。在回家途中,B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发现后打电话报“120”。经医院紧急抢救,B最终还是未能活过来。事发后,B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赔偿其40万元的损失。因学校未答应,B的家长便将B的尸体放置于学校门口,并唤来近百名乡亲堵住校门。学校随即报警。但警察在做了多番劝说工作后仍无法让众人退去。封堵
2、校门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在多方研究后做出妥协,赔偿B的家属20万元。随后B的家属带众人离开学校,风波得以平息。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1.学生在顽皮打架弄折来胳膊2.厕所有积水,学生如厕摔断腿3.体育老师流岗学生跳马摔骨折法官判案只能依据法律,而在我国,法律渊源有三个:一是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的司法解释。法院判案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
3、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一、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1.含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特点:学生伤害事故的加害人或受害者至少有一方为学生,而且,涉及多方利益。一、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3.构成:从法律角度分析,①学生伤害事故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这里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②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也可以
4、是故意;③伤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必须有一项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法定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并且有因果关系。一、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4.分类(责任主体):第一、学校责任事故第二、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意外事故第四、无法律责任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三种观点:1.监护转移说2.监护委托说3.法定义务说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法律明确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学校与学生之间既不是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可视为准教育行政关系。三、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一)学校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
5、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6、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学校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三、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1.学校责任(12种情况)⑴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
7、安全因素的。⑵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学校责任(12种情况)⑶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⑷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⑸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⑹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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