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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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指导一、背景介绍●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因安全事故、食品中毒、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1年至2002年的全国性大型调查发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安全隐患有20几种之多,包括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在对全国11个城市4.3万余名中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24.1%,其中造成身体损害的占1.64%,永久性伤残的

2、占1.01%。“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活动组委会在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10个省市进行的关于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4%,●家里占1.8%。●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将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200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学生上意外伤害险,上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二、法律责任学生事故中有哪些情形应是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责,哪些情况下才

3、该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情形;●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情形;●学校无责任情形;学校是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1、法律设定学校与监护人制度的功能不同;2、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某些资格;3、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4、我国法律明确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一)《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校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

5、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表现形式,如让学生罚站、罚跪、揪着耳朵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1、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

6、分或解聘。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二)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

7、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

8、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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