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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9
《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的情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案情点评:驾驶人杨某系X公司的驾驶员,杨某于2012年12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参与受伤人员的抢救,而是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杨某作为一个已有20多年驾龄的驾驶人员,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客观上也没有去医院就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时离开事故现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应当认定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该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最终,保险公司免除了赔偿的责任。(南京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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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欢迎来电13585171122刘军律师)江
4、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1175号案情点评:驾驶人杨某系X公司的驾驶员,杨某于2012年12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参与受伤人员的抢救,而是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杨某作为一个已有20多年驾龄的驾驶人员,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客观上也没有去医院就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时离开事故现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应当认定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该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最终,保险公司免除了赔偿的责任。(南京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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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欢迎来电13585171122刘军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1175号案情点评:驾驶人杨某系X公司的驾驶员,杨某于2012年12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参与受伤人员的抢救,而是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杨某作为一个已有20多年驾龄的驾驶人员,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客观上也没有去医院就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时离开事故现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应当认定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该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
8、范围。最终,保险公司免除了赔偿的责任。(南京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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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欢迎来电13585171122刘军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1175号案情点评:驾驶人杨某系X公司的驾驶员,杨某于2012年12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参与受伤人员的抢救,而是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杨某作为一个已有20多年驾龄的驾驶人员,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客观上也没有去医院就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时离开事故现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应当认定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依
11、法采取措施,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该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最终,保险公司免除了赔偿的责任。(南京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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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欢迎来电13585171122刘军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1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百业劳务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商城一招北。法定代表人杨翠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堂勇,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145号15层。负责人朱印法,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伟,江
14、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百业劳务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商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堂勇、李翔,被上诉人阳光财险江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业公司一审诉称:2012年12月8日21时30分许,杨翠保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集镇处,
15、撞到路边路灯及树木,造成百业公司车辆损失及路灯、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225908元、物品损失6650元、车损鉴定费8100元、拖车费及停车费1500元,以上合计242158元。因百业公司在阳光财险江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3日到2013年2月22日,故请求判令阳光财险江苏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2158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阳光财险江苏公司一审辩称:1、车辆损失已经超过其实际价值217390元;2、鉴定结论的清单所列部分配件并未损坏,且评估价格过高;3、维修发票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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