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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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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节选)【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节选)【法规名称】 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节选)【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第八编仲裁程序 第786条 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决定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以当事人对争议标的有权达成和解的为限。 第787条 如果同一定的权利关系和由这个关系而发生争议无关,关于未来的争议的仲裁协议,应属无效。 第788条 如仲裁协议中未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均应各指定仲裁员一人。 第789条
2、 (1.如双方当事人均有指定仲裁员一人的权利,提起仲裁一方应将其指定的仲裁员书面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在七日期限内同样地将指定的仲裁员书面通知他。 2.如在上述的期限终止时未指定仲裁员,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根据提起仲裁一方的请求指定仲裁员一人。) 第790条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收到他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即受该项指定的约束。 第791条 如遇根据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员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缺,或他拒绝接受或拒绝履行任务的情况,指定其为仲裁员的当事人应根据对方的要求在七日期限内另行指定仲裁员一人。如上述期限终止时仍未指定,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根
3、据对方的要求指定仲裁员一人。 第792条 1.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官回避的同样的理由和条件,请求仲裁员回避。 2.此外,如遇根据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仲裁员不正当地拖延履行职务时,也可以请求其回避。 3.如遇仲裁员为无能力人,或聋哑人,或被剥夺或停止政治权利的人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回避。) 第793条 (如在当事人之间未以协议对下列意外事件作出规定,仲裁协议应即无效: (1)仲裁协议中指定特定的人为仲裁员而其中一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缺,或拒绝接受职务,或仲裁员解除其委托的,或不正当地拖延、履行职务时;
4、(2)仲裁员通知当事人说明仲裁的意见不一致,票数相等。) 第794条 (1.仲裁员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审问当事人并如有必要应调查造成争议的事实关系。 2.当事人之间未有在仲裁程序方面的协议,应由仲裁员根据自由的意见决定。) 第795条 (1.仲裁员可以审问自愿应讯的证人和专家。 2.仲裁员无权命令任何证人和专家宣誓。) 第796条 (1.仲裁员认为作出裁决所必需而不能办理的任何行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认为适当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办理。 2.命令证人或专家作证或说明的法院,在该证人或专家拒绝作证或说明时,有权作
5、出必要的决定。) 第797条 在一方当事人抗辩仲裁程序是不许可的,特别是主张未订立法律上有效的仲裁协议和仲裁协议与待定的争议无关或仲裁员无权履行职务时,仲裁员仍可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仲裁裁决。 第798条 除仲裁协议另有约定以外,仲裁员二人以上作出裁决,应取决于多数。 第799条 1.仲裁裁决应注明裁决日期并且由仲裁员签名盖章。 2.仲裁员签名盖章的仲裁裁决认证副本应送达当事人。其正本附送达证书应存放于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800条仲裁裁决在双方间同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801条 1.在下列任何情
6、况下,仲裁裁决可以被请求撤销: ①仲裁程序是不许可的; ②仲裁裁决命令一方当事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的; ③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依据法律规定,代理出庭的; ④仲裁程序进行中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 ⑤仲裁裁决未附理由的; ⑥符合本法第402条第四项至第八项中规定允许复审诉讼的条件的。 2.如当事人已另有协议,不可以根据前款第四项或第五项的理由,撤销仲裁裁决。 第802条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只有在执行判决已经宣告允许后,方可进行。 2.遇有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时,不应作出执行判决。 第803条
7、 作出执行判决后,仅能依据第801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理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但是,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说明在这以前的程序中曾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并非由于自己的过失。 第804条 1.根据前条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应当在一个月的绝对期限内提出。 2.上述期限应自当事人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算,但不应在执行判决生效之前。自执行判决生效日起满五年后不得提起该项诉讼。 3.一旦仲裁裁决撤销,执行判决也应撤销。 第805条 1.关于仲裁员的指定或回避、仲裁协议的终止、仲裁程序的不许可、仲裁裁决的撤销或执行判决的作出而提起的诉讼,应由
8、仲裁协议指定的简易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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