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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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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科技创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营造浓厚的科技学术氛围;进一步加强以科技创新为龙头的特色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加强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管理,根据《大连海事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系)相关人员组成。领
2、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管理与落实。第三条学院(系)成立由院长(主任)、主管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团委书记和专家组成的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立项、指导与检查。第四条学校聘请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成立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和成果的验收。4第二章 项目申请、立项与结题第五条项目申请需符合下述条件1.申请人创新意识强,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综合素质好。2.申请立项的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有开发和应用价值
3、,符合国家相应安全与环保等要求,研究开发的方法和技术先进、合理。3.项目有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指导教师一般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指导老师的科研项目不能迁移为学生科技创新项目。4.项目的研究,应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教师指导为辅。5.指导教师负责学生项目基金的管理和学生创新过程的指导,项目基金用于项目的元器件、调研、辅助材料等的购置,做到专款专用。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代理和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毕业、出国、病休等)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领导小组签批、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第七条项目因故(如负责人
4、毕业、出国、病休等)中断,应及时上报办公室说明原因,并上交已购资料、材料等。第八条对因科研态度不端正、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或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者,将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九条项目类别1.项目分为理工类、文管经法类。2.其他具有研究开发、实际应用的创新项目。第十条项目立项1.每年12月份集中组织项目申报与立项工作。42.申请人须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申报书》,报学院(系)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3学校专家组对拟立项目进行答辩,确定项目的正式立项。第十一条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完成《大连海事大学学生
5、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报告》,办公室会同各学院(系)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情况、完成进度进行评定、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结题报告》,报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并组织结题验收答辩。第十三条负责人同时将有关研究资料上交办公室归档。第三章资助标准与拨付第十四条理工类项目资助经费额度2万元;文管经法类项目1万元。其他具有研究开发、实际应用的创新项目根据实际资助范围在5000——20000元,由专家组根据所立项目性质核定资助标准。第十五条资助费用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正式立项后拨付资助标准的60%
6、,第二次在中期检查后拨付40%。第四章项目成果管理与奖励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的学生科技创新立项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专利等,除特殊约定外均属学校所有。第十七条 学生科技创新立项研究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的,4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生办法》、《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大连海事大学教学、科研工作量标准及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商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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