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上市公司破产和清盘 1.香港目前有关上市公司破产和清盘的一般法规是怎样的? 事实上,熟悉香港在破产和清盘方面的有关知识的公众并不多,一般专门操作这一业务的行内从业人员会比较熟悉,不过在1997年金融风暴袭击香港,当时的亚洲日本以外亚洲第一大投资银行百富勤在一夜之间倒闭后,媒体对该事件的追踪报道比较多,人们才开始有一些轮廓。 香港缺乏向美国第十一章破产法这样通过立法的力量给与获破产法保护的公司足够重整和喘息机会的法律体系。债务重组的成功与否一般依靠债权人、投资者、公司股东之间在法庭以外达成协议,除了香港法庭提供的协商规则 (theme of
2、arrangement) 以外,没有任何法规为各方成功协商解决方案提供法律方面的框架,有困难的公司要不通过债权人的协商庭外达成协议,要不就是被迫直接进入破产清盘,所以破产挽救的成功率一般比美国要低。香港银行公会曾颁布了处理香港公司财务困难时的有关指引(“The Hong Kong Approach to Corporate Difficulties”),对银行在处理他们的债权的方法和态度提出规范,鼓励债权银行之间相互配合和合作,尽量促成挽救公司免于倒闭的财务安排。 2.通常在操作上香港对于接近破产的公司的挽救方法有哪些? 目前对于大部分出现财务困
3、难的公司的重整都仅限于财务重整,很少涉及到业务重整,所以在公司价值的保护方面落后于欧美。市场上也缺乏一些专门投资财务困难公司的秃鹰基金(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因此财务重整的方法主要是公司的大股东在出现财务困难时通过与银行的谈判,通过债转股和或者短债转长债的方法,降低公司的债务水平,这种挽救方法一般需要公司的管理层能继续留在公司经营。例如QPL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QPL”)遇到财务困难时就曾通过重组业务,通过出售其主要盈利业务的非控制性股权来降低债务比率和筹集流动资金,清偿债权银行的贷款,从而使业务能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