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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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信息的披露浅谈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还很不充分,市场约束力薄弱,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势在必行。对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因此,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完善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透明度的要求,也是国际银行监管力度发展的趋势。探究我国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及其改革途径已成当务之急。要想改变这样的不利局面,就要对金融企业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与补充。一、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含义及原则(一)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含义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

2、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1]。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SeaBubble)[2]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Actof1720)[3]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JointStockCompaniesAct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4]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PrincipleofCompulsoryD

3、isclosure)[5]。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SkyLaw)[6]。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持续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状况第13页金融企业信息的披露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

4、最基本的义务。投资者依据披露信息,作出投资选择,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禁止欺诈行为及内幕交易。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到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的时间、形式、内容、手段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

5、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是指金融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披露文件,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金融监管当局予以公开的过程。狭义的信息披露仅指对市场的信息公开,而广义的信息披露包括所有的内幕信息在外部的任何层次的公开,披露的对象包括了所有与信息相关并对信息作出反应的主体。具体来说金融企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各类风险管理状况等。银行部门要本着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全面披露

6、银行管理信息,向投资者、存款人、相关利益人提高透明的金融保证。最早的金融信息披露政策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它早在2004年就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领域、具体披露要求、具体的披露格式、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作出了规定。随着世界金融的一体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并于2007年起开始实施。该法为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等各类商业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提供了相关法律规定。(二)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原则金融企业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7、性、公平性和可比性等原则,规范地披露有关信息。(一)有用性,即披露的信息在决策方面有用,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加使用者对金融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资者决策的盲目性和风险。(二)相关性,即信息披露不能一厢情愿地主观决定,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市场用户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三)可靠性,即披露信息必须可靠,不能错误引导用户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第13页金融企业信息的披露(四)中立性,即信息的产生过程及结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观的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达到刻意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需要的目的,否则信息

8、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些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其中特别强调了金融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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