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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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强化预算分配与调控职能,规范预算收支活动,实现预算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

2、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一年度预算的标准周期为30个月。从时间上划分为三个标准阶段,即预算编制阶段、预算执行与调整阶段、决算阶段。  预算编制阶段,从当年开始,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价,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下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和增长速度,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汇总下级预算,形成总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期限为12个月。  预算执行与调整阶段,从第二年开始,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执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办理预算调整与变更手续,完成年度预算任务,期限为12个月。  决算阶段,从第三年开始,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汇总下级决算

3、,形成总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价,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期限为6个月。  每一预算年度同时有三部预算在不同阶段并存,即编制上年度决算、执行本年度预算、编制下年度预算。  第三条 标准周期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统一财政税政,统一财权税权,统一预算核算,增强和健全财政职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按照建立公共预算的要求,规范政府间分配关系,规范财政与预算单位分配关系,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实现公共服务

4、均等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明确预算管理职责,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改革预算管理方式,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制衡机制,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效率,建立现代预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含直属预算单位)、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  主管预算部门是指直接隶属本级政府,独立行使职能,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事业、企业单位。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是指通过主管预算部门与财政发生预算缴拨

5、款关系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第二章 预决算组成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财政总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和汇总的下级财政总预算组成。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的单位预算组成。主管预算部门机关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本级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资格和部门分类代码。  第六条 部门预算是由主管预算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政府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部门预算应细化到二级预算单位。  第七条 财政总决算由本级财政决算和汇总的下级财政总决算组成。本级财政决算由本级主管

6、预算部门的部门决算组成。部门决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的单位决算组成。  第八条 预算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按部门职能分别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草拟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编制、汇总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总下级政府总预算,形成总预算草案;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综合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办理本级预算调整与变更的各项手续;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汇总下级政府总决算,形成总决算草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收入征收部门职责:根据收入预算编制本部门年度征收计划和

7、征收责任目标;具体负责收入征收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入征收情况;监督检查征收对象收入缴纳事项;指导下级征收部门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预算部门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资料,组织本部门预算执行,编报本部门决算草案,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草案及相关资料,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编报有关专项资金的决算草案,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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