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圣华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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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圣华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文号:(2010)夏刑初字第147号夏邑县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圣华,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圣华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月,被告人董圣华在主管夏邑县公安局控申工作期间,将夏邑县人韩某某与湖南省人石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且我县公安局无管辖权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以诈

2、骗犯罪立案侦查,并将夏邑县烟草公司应付给湖南省桑植县烟草公司的烟叶款50万元签字批准,予以冻结。后董圣华又与夏邑县烟草公司经理赵某某协调,在侦查机关对冻结款物无权划拨的情况下,违法出具扣押手续,将冻结的50万元货款拨至夏邑县看守所帐户上。2002年11月,经董圣华批准,韩某某从夏邑县看守所领取该50万元中的20万元。2003年6月,夏邑县公安局以抓不到石某某为由,经董圣华签字批准,将该诈骗案撤销,但对韩某某领走的20万元未予追回。2004年案发后,董圣华主动挽回该2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指控被告人董圣华犯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

3、言、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圣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圣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2日夏邑县人韩某某向夏邑县公安局控告湖南人石某某诈骗其烟叶货款及利息108万元。被告人董圣华主管该局控申工作,1月30日签字将此案以诈骗罪案立案侦查,次日签字同意将石某某寄存在夏邑县烟草公司帐户上的50万元货款予以扣押,后董圣华与夏邑县烟草公司经理赵某某协调,在侦查机关对冻结款物无权划拨的情况下,于

4、2002年4月8日将50万元转入夏邑县看守所帐户。2002年11月26日经董圣华批准,韩某某从夏邑县看守所领取现金20万元。2003年6月3日因石某某未到案,经董圣华签字同意,夏邑县公安局控申中心决定对石某某诈骗案予以撤销,但对韩某某领走的20万元未予追回。2004年案发后,董圣华主动挽回该2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4年7月22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渎侦局收到案件款50万元,当日上缴夏邑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董圣华的供述。2001年元月,我任夏邑县公安局副局长,主管控申工作,彭某某任控申科科长。彭某某给我汇报说,有一起诈骗案

5、件,是石某某诈骗韩某某。1997年韩某某与石某某签订一份销售烟草合同,在夏邑签订的,履行地是在湖南省烟厂所在地。按合同约定,石某某应付给韩某某120万元,一直拒付。我听过汇报后,加之有市局交办的信函,就同意对石某某立案侦查。立案后的第二天,彭某某写报告呈请冻结夏邑县烟草公司应付桑植县烟草公司的烟叶款50万元,我签字同意了。我和彭某某去桑植县调查,调查的结果,我们冻结的这笔款是石某某的,还是桑植烟草公司的,不是很清楚。我们又到长沙去抓石某某,没抓到,这个案件就放下了。这个案件是市局交办的,对管辖权问题没认真审查,疏忽了。2002年3月,因冻结是有期限的,我签

6、字同意将冻结的夏邑县烟草公司帐户上的50万元扣押到夏邑县看守所帐户上暂存。韩某某提出急等着用钱,用定期20万元的存折抵押,我同意后安排看守所长董某某让韩某某从看守所帐户上取走20万。存折到期后,韩某某又说急等着用钱,我安排董某某把存折给韩某某了。让韩某某领走20万元的原因主要是夏邑县烟草公司与驻马店烟厂和桑植烟草公司的一份三角协议及夏邑烟草公司与石某某的一份协议,内容大概是夏邑烟草公司帮助桑植公司向驻马店烟厂销售一批烟叶,石某某从中搭桥,桑植公司只收本金80万元,剩余的利润由夏邑公司与石某某平分。审查有关材料后,认定这50万元中有石某某30万元,我才同意让

7、韩某某领走20万元。这个案件往下查也查不清了,韩某某一直要剩余的30万元,我没敢再给他。他要求到法院起诉,我就把诈骗案件撤销了。冻结50万元后,我安排办案人员到夏邑县烟草局划拨,局长赵某某不同意。我找到赵某某,赵某某让我们出正式手续,我安排人给县烟草局开了正式划拨手续。2004年检察院调查这个案件时,我主动拿出20万弥补了损失。2、韩某某的证言。我通过贾红兵认识的湖南的石某某。1997年5月,我与石某某在夏邑签订一份协议,内容是石某某代我往湖南永顺烟厂交烟叶,每斤给他提1元钱。一共往永顺烟厂交1000多担叶子,总金额120万。约定一个月把钱汇给我,超过一月

8、按三分付利息。交货后我一直向石某某催要,石某某说烟厂没结帐。后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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