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岳林青)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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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试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及其缺陷与完善》学生姓名岳林青专业法学班级08级法学2班指导教师袁峥嵘职称副教授一、选题的依据和研究的意义(一)选题的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现在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合同法也对其做了相关规定,对加入“在”我国合同法明确确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通过比较等方法予以全面认识的基础上,意识到做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在有关规定上虽然突破了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但是在传统的代位权制度的继承与突破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有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并未能很好的予以解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深入探

2、讨的必要。(二)研究的意义写你的研究的意义,不是写代位权的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建立以来就在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了非比寻常的作用,它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时期产生的大量的“三角债”问题,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从其实施行几年的司法实务效果来看,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对其予以完善,能够更好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可靠的法律规范,为债权人充分行使债权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填补债权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对任何第三人产生直接效力的漏洞,弥补空白,充分显示民法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3、从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二、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很好,把代位权涉及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学术观点都列了,但是要有观点的代表人,列成1、2、3…..就更有层次更清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权的一种保全制度,现在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已经采纳,我国也已予以明确确立。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这个要件。传统理论认为,怠于行使其权利,主要表现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只要债务人已经行使自己的权利,纵使其方法不当或后果不利,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更不得依债权人的主观意愿来认定债务人行使对于第三人权利的方法适当与否,以及后果的好坏。对于由此而给债

4、权人带来的不利,可以借助其他制度予以补救。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可称作“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此处所谓“必要”的判断,传统见解认为,必须是债务人已陷于无资力的状态。也就是“无资力说”,但与此同时,又有学者支持“特定物债权说”,我国台湾地区有判例即采纳了这种见解。时至今日,多数观点认为,应赞同“无资力说”和“特定物债权说”并存和各有其适用领域的模式。就债务人是否丧失处分权这一问题,。“肯定说”主张,债权人将代位权行使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或债务人已经知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得再予行使,不得为处分行为,不得提起为行使权利的诉讼。“否定

5、说”则认为,如何保全债权的实现,民事诉讼法上有保全程序的规定,债权人如不依法实施冻结、查封,理应自行负担风险。对于代位行使债权所得利益是否应当直接归属于债务人,传统观点认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就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其行使的效果直接地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的债权人也不能以代位而取得优先清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地接受清偿。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必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即“入库规则”。三、论文结构及主要研究内容、重点难点结构和主要内容:就是把大纲的内容放上……(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从

6、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源头切入,通过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展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发展进程,论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含义、性质、特征、功能等。(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从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与相关规定入手,并将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历史上及现在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比较,加深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全面了解,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行使要见和后果归属予以分析,并借此意识到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三)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陷。在理解认识古今中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上,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目的和意义为出发点,从我国债

7、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出发,对我国的代位权制度进行分析,重在探讨该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所展现出来的缺陷。4(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结合有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学说和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针对缺陷提出完善意见。重点: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我国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缺陷的发掘。难点:在认知我国合同法代代位权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四、参考文献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2.魏振瀛,《民法》,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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