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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9-4-2716:08:23鄂财税发〔2008〕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O7]l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
2、[1993]109l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地 区执行标准地区执行标准武汉市/黄石市/江岸区50市区45江汉区50大冶市30硚口区50阳新县25汉阳区50十堰市/武昌区50市区45青山区50丹江口市25洪山区50房县20花山40竹山县20其中九峰40竹溪县20左岭40郧县20东西湖区40郧西县20汉南区35荆州市/蔡甸区35荆州城区45江夏区35其中:经济开发区35黄坡区35荆州区乡镇25新洲区35松滋市25东湖新技术托管地区40石首市25开发区中心城区50洪湖市25武汉
3、经济技托管地区40江陵县25术开发区中心城区50公安县25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50监利县25 地 区执行标准地区执行标准襄樊市/鄂州市/市区45城区45其中:鱼梁洲35建制镇35襄阳区城区35其他25襄阳区乡镇30荆门市/枣阳市30中心城区45宜城市30东宝区城区40南漳县25东宝区乡镇35保康县20掇刀区城区40谷城县25掇刀区乡镇35老河口30屈家岭管理区25宜昌市/京山县35西陵区45钟样市30伍家区45沙洋县30点军区45黄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0黄冈城区40猇亭区40黄州区城区40夷陵区城区30黄州区乡镇30夷陵区乡镇25武穴市30宜都市30
4、麻城市25枝江市30红安县20当阳市30蕲春县30秭归县20黄梅县30长阳县20浠水县25五峰县20团风县20兴山县20罗田县20远安县20英山县20//龙感湖地区25地 区执行标准地区执行标准孝感市/建始县20孝感市区40巴东县20孝南区城区40来风县20孝南区乡镇30咸丰县20大悟县25宣恩县20孝昌县25鹤峰县20汉川市30神农架林区20云梦县30随州市/安陆市30城区40应城市30曾都区乡镇30咸宁市/广水市25温泉城区40天门市/咸安城区35城区40咸安乡镇25乡镇25赤壁市25潜江市/嘉鱼县25城区40通山县20乡镇25崇阳县20仙桃市/通城县
5、20城区40恩施州/乡镇25恩施州城区30恩施市乡镇20利川市20 注: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提高50%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
6、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
7、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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