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关系及适用中的衔接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关系及适用中的衔接问题探讨辛焕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物权法和婚姻法作为我国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下不同时间颁布实施的两部法律,在财产关系方面既有明确分工,也存在相互重叠和交叉调整的情况,进而在两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出现如何衔接好的问题。在理论上厘清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便于在实践中甄别不同情况,或分别适用,或共同适用,既不留漏洞,又不出现冲突,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关键词:物权法;婚姻法;关系;衔接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98(200
2、9)04-0009-0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还有人提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颁行以来,人们很快发现该法与现行中华人民共观点。这些意见和观点,有些是对两部法律间关系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不同理解,另一些则是两法如何庭财产的规定,存在交织、重叠的地方,甚至可能出适用的问题。因而,无论在理论上,或于实践中,对现内容上的不一致,从而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这两部法律的关系与适用中的衔接问题确有作一虽然物权法与婚姻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各有分工番探讨的必要。和侧重,但
3、是,由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关系内容庞一、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大,逻辑上讲是包含了特定主体在内的共有财产关系,又不能替代婚姻法对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大都以法学理论作为基定,两部法律的规定不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否则就础。要说明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关系,首先需要从法会使人无所适从。至于两部法律间可能出现交叉学理论上弄清其内外在的联系与区别,要在一个共和重叠的部分,特别是对共有财产关系的规定,确同的法律体系中加以理解和鉴别。在法学理论上,实很难在立法中厘清并明确清楚地划出一条界线;主要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为
4、相对独立的法律!实践中确有一些事务和案件是交织在一起,加上两部门。部法律相隔多年先后出台,加重了人们找到合适的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条文作为处理根据的困难。面对两部法律,在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适用时,有人认为是法律冲突问题,也有人主张是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作为调收稿日期:2009-06-16作者简介:辛焕平,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另一个标准就是法律调整方法。#
5、∀但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的部门,首先要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同时也要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只根据法律调整对象是不够的。#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2版,第312∃313页。10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民法法律部门的[1][2]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物权法调整组成部分,从我国的立法体制来看,应属于广义的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
6、和利用而产生的财民事法律范畴#。不过,∀婚姻家庭法虽属于民法部产关系#。其主体十分广泛,包括国家、集体、个人门,但与其他民法规范比较,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性[4][P56]等任何地位平等的权利主体;其调整的对象是财产质#。同属于民法这一部门法的物权法和婚姻关系,但并非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财产关系,法有着一些共同之处,或称共有的特性:(1)其主体只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都是平等的。物权法的主体广泛,但不论是国家、中的∀物#,主要是有体物,也包括一些特定的无体集体或个人等何种主体,其法律地位均为平等的,物,如无线
7、电频谱,甚至光、电、热、气等,∀有时并及不存在前后、上下、大小之分;婚姻法的主体无论是[3][P1]于某些特定权利的归属如权利质权#;但是,男女夫妻之间,还是父母子女,以及亲生子女与养在日常生活中一些被认为十分重要的无体财产(或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亲生父母与养父母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股票、债券等等,均不属于之间,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毫无高低贵贱之分。物权法规范的范围,分离出来由专门的知识产权(2)都调整着一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调整的是有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加以规定。因而,物权法调整体物和特定无体物及特定权利质权的归
8、属与利用的对象中,只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部分的财产的财产关系,婚姻法调整的是因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它主要是关于有体物,以其财产归属秩序为关系所产生(或带来)的财产关系。(3)同属于强制内容。毋庸置疑,物权法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的性的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都是私法的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