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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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 中 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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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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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 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

21、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

22、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

23、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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