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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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作者:黄海林律师浏览次数:92日期:2011年1月23日14:43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劳动合同纠纷占劳动争议总量的比例也逐步增高。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大多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关。实践中,处理与经济补偿金有关的劳动合同争议存在很多障碍,我国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也突现出来,因此,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革问题也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话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劳动合同纠纷占劳动争议总量的比例也逐步增高。在劳动合同纠纷中

2、,大多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关。实践中,处理与经济补偿金有关的劳动合同争议存在很多障碍,我国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也突现出来,因此,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革问题也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话题。  一、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简述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各国对经济补偿金的认识有所不同,对经济补偿金的称谓也有所不同,有的称“辞退补偿金”、有的称“解职金”,也有的称“遣散费”,等等。尽管各国对经济补偿金称谓不同,但大都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之所以要对经济补偿金作出规定,无外乎经济补偿金具有几种功能。其一,补偿的功能

3、,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对用人单位所作的贡献不能仅用工资报酬来衡量,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所作贡献的一种补偿;其二、经济补偿金具有保障功能,劳动者受人的自然属性的限制,其劳动力的分配在一生中不可能均等,劳动者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就业能力是不同的,用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之后的就业有很大影响,此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日后生活与就业的一种保障,也是劳动力再生的保障;其三、维系和谐劳动关系的功能,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金,可以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与用

4、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稳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有保障功能。        正是由于经济补偿金具有这些功能,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次确立了经济补偿金这一重要制度,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付标准、工作年限的计算等,并对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作了扩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部分情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5、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随后,劳动部又于1995年颁布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几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企业分立、合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6、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劳动部办公厅还颁布了一些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章性文件,如《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2号)、《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等等。与此同时,地方立法

7、也对经济补偿金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知道,我国现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实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除外)及部分违反劳动合同情形适用经济补偿金。且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不适用经济补偿金,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未作规定。  二、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反思        (一)、对经济补偿金性质未作规定,以致部门规章和法律之间存在立法上的不一致。        如前所述,经济补偿金是指给付经济补偿金一方(即用人单位)在无过错情形下给予另一方(即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其性质突出表现为

8、补助,而不是赔偿。因而,经济补偿金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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