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和继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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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第6章我国的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即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的婚姻法:1950年、1980年、2001年一婚姻法的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复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一夫一妻制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二结婚的条件必备要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

2、制禁止要件: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夫妻关系配偶权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双方平等享有客体为夫妻身份利益具有权利两重性权利义务复合性基本身份权婚姻法明定的内容:姓名权(14条)、人身自由权(15条)计划生育义务(16条)婚姻法暗含的规定:同居义务、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间的性生活精神生活互相扶助义务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义务贞

3、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即夫妻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表现为婚姻法中对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禁止性规定住所决定权:婚姻法第9条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务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在家常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及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双方共同就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7条)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周远华之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4、 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吗?甲男、乙女是大学同学,结婚后感情较好,但自从甲男出任某公司经理后便与本公司的女雇员丙女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达到与丙女结婚的目的,甲男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则以丙女和甲男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并给自己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和感情上受到严重创伤为由,向人民

5、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丙女赔偿其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 法院应该如何裁判?原告王某(男)与被告谢某(女)自愿于1988年10月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双方因感情不合,原告于2002年5月向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原告有外遇为由要求给予其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高法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17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24条)2004年农历正月经人

6、介绍原告郭涛与被告刘玉红相识。原告经媒人祝秀兰之手两次转给被告方彩礼现金共8000元。后因双方无共同语言,婚约解除。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未果,双方形成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四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父母—婚生子女;生父母—非婚生子女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人工生育的子女与父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五离婚制度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诉权的限制: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 婚姻法第34条现

7、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解释第23条与婚姻法第32条的关系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实体性原因,以“调解无效”为程序性原因现行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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