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黑龙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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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

2、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14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全过程。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3、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第六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第八条见证员的基本要求1、必须具备见证员资格(1)见证人员

4、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14(2)必须具备初级专业技术水平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证书”。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书面授权委托书。3、见证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且证书复检合格。第九条见证员的职责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3、做好取样后的把关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4、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5、必须在检测项目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并出示“见证员资格证书”。6、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第十条

5、取样员的基本要求1、必须具备取样人员资格(1)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2)必须具备初级专业技术水平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14(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取样员岗位资格证书”。2、取样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且证书复检合格。第十一条取样员的职责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2、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3、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第十二条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须提交的材料(一)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申请表(附表二);(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本人近期一寸免

6、冠彩色照片两张。第十三条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见证/取样员,由各地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岗位证书的验印,然后,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的编号和上网。第十四条取得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每两年岗位证书年检一次,两年内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第十五条14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年检的继续教育时间及教育内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确定,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培训机构共同承担各地市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考试合格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的年检。第十六条见证/

7、取样员变更单位,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意见,由调入人员的单位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和调入工作单位签署的意见证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表三)。第十七条外省进本省承揽工程的单位,其见证/取样员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并由其单位所属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到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第十八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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