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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36号文答疑精华2016-04-06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问题1:针对简易征收方法计税的老项目,我们需要要求供应商、施工队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还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解答:根据政策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所以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仅用于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同时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项目时,
2、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应区分两情况:(1)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a.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仅用于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同时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项目时,比如,有的企业在施工现场建搅拌站,供应该地区3个项目部混凝土,这3个项目部,其中1个符合老项目的条件,选择简易计税,其他2个不满足老项目的判定条件,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这种情况下,搅拌站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然,前提就是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b.如果采购的设备仅服务于简易计税项目,比如,项目现
3、场购买的起重机,如果专用于老项目,取得普票和专票都可。但是,假如这台起重机在老项目服役2年之后,还要转移到新项目上使用,就要特别注意了。政策是这样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要特别注意这里)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所以,我们分析得出的结论就是,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对于购入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如果仅用于项目部,或者项目部自采,原则上取得专票或普票都可,但是考虑到货物有可能中途调拨出去,如果跨纳税主体调拨,要采取货物销售一般计税方式,再加上现在很多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程度很高,所以,我建议,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取得专票,先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再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为未来涉税处理留有余地。问题2:未取得施工
5、许可证,且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令的,开工令日期在4.30前的,可以划定为老项目吗?解答:【财税〔2016〕36号】中明确指出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据现有的36号文件,我们理解是严格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规定的项目符合老项目。当然,最近税务总局会公布几个非常重要的征管文件,我们不能排除接下来的征管文件会考虑开工令的问题。就目前的36号这
6、个政策文件来说,我们只能依据施工许可证和合同。问题3: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实务中能不能选择是不是还得看跟业主的协商结果?因施工企业相对业主比较弱势,如果业主要求提供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就不能简易征收了吧?这种情况,如何与业主沟通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解答: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实务中能不能选择还取决于和业主的协商结果。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税率的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就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但是此时应该和业主谈判结算价格。建议企业计算一下在两种计税方式下企业的盈利状况,与业主方谈判,把合同价格确定在双方均满意的状
7、态。最终采用何种计税方式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问题4: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可以按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计算,是每一级的分包都可以么?比如局指项目,相当于集团公司分包给子公司,同时子公司对下也有分包,这样,预缴增值税时,是不是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扣除自己的分包额?解答:【财税〔2016〕36号】指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分包,在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额;子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属于内部核算,不属于业务分包,不
8、存在预缴增值税差额计算问题。对于分包款的明确在36号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差额征税是从营业税平移过来的。需要提醒的是,扣减的差额具体执行,各地方政策不同,有些地方较为严格,依据建筑法来执行,需谨慎对待。问题5:单位出公差,住宿费可以抵扣,餐费不可以抵扣,对吗?解答:这个问题问的特别好,【财税〔2016〕36号】中明确指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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