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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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管理规程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审核,严防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宁金管规〔2014〕2号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管理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提取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按提取事项分类分级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

2、提取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分中心)集中管理的,由中心(分中心)进行审核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含偿还贷款本息)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采取银行初审、中心复审的两级审核方式。中心、分中心、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对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14;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应转入职工本人的储蓄账户。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事项分类为规范提取审核操作,将提取审核事项分类如下:1、购买商品房的;2、购买二

3、手房的;3、购买公有住房的;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7、租住商品住房的;8、离休、退休的;9、出境定居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1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416、单位集资建房的;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18、在

4、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20、差错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银行审核办理。单笔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需由中心(归集处)进行复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含集中账户),以上1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分中心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6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中心(归集处)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集中管理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中心(二楼大厅)审核办理。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法提取审核时,应认真核实提取

5、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核实其身份证及婚姻状况材料。由他人代办的,应核实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信息。若职工异地购房或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要求职工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并进行核实。房屋套数信息14查询,应以职工夫妻双方为对象进行查询。(一)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职工提供的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应当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核实商品房信息;无法确认的,应通过江苏地税网站查询购房发票信息,进一步核实购房情况。在异地购房的,通过购房

6、所在地房产信息网核实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或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二)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职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以及购房合同。在本市购买二手房的,应当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查询房屋信息,核实购房情况。在异地购买二手房的,应要求职工提供购房发票,并通过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职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并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查询公有住房信息,核实购房情况。(四)职工购买经济适用

7、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经济适用房购房发票以及购房人与提取人14相关身份信息,并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查询房屋信息,核实购房情况。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审核拆迁补偿协议,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职工因拆迁购买产权置换房的,审核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调换安置专用)、购房发票以及拆迁补偿协议。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复建房、中低价商品房的,其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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