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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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10]67号2010-05-22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仍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申请书》由集中封存的

2、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二、全面放开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分中心职工需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

3、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3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及《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及提取人范围等按《提取办法》、《租房提取通知》及《购房提

4、取通知》执行。办理提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一)一次性提取的范围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支付首付款的,以及在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

5、简称“建修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支付首付款的。(二)按月提取的范围1.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2.建修房偿还贷款本息的;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及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第六条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应提供的资料:(一)提取人身份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三)提取职

6、工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包括:(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职工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文件;(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四)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1.商品住房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

7、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所在页。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2.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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