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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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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复习题1论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是指为商法所确认,具有营业能力,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主体如国家作为市场调控的主体、消费者作为消费行为的主体区别开来。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具体包括1、商事主体的类型法定。它是指对商事主体的类型加以强制法的规范,当事人只能按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去创造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目前,我国商事立法对商事主体类型规定仍存在种类繁多、性质交叉、分类标准不统一、市场竞争力不均衡、商事中代理商制度发展严重滞后等问题。2、商事主体的内容法定。它是指商法对各类商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
2、织关系加以强行法规范,禁止当事人任意创设或变更非规范化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强化商事主体的商号、注册资本、财务制度、税利分配、财产责任等内容的规范化管理。3、商事主体的程序法定。它是指商法对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欲设立或变更、终止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定条件(如应具有法定注册资金),还应进行设立登记程序,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要进行审批程序。2.试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民法侧重于人伦、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而商法则偏重于包括物权、
3、债权、还有股权(在日本称“社员权”)的规定;民法上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在民法那里自然人“什么时候取得权利能力”这一点并不成为问题。在商法里,商人(商自然人、合伙、公司)是权利的主体。关于商人“什么时候成为商人商人资格的取得时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作为营利社团法人的公司当然是权利主体,而成立中的公司,事实上也在和社会打交道,其有无权利能力,这是商法所须探讨的独特课题。其次,商法与民法虽在立法上向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争论,但在理论上,几乎都将民法视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来对待。毕竟,商法所规范的商事生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生活的特殊组
4、成部分。因此商法与民法的独立并存表现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地位差别上。再次,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分别遵守以下原则:(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法的适用次序优先于民法。(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涉及公法规范事项,如商事登记,民事合伙无强制性要求,商事合伙一律登记方取得主体资格)3.简述现代商法的立法特点?现代商法一般是指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中期以后的商法体系和制度。1。修律更加频繁化,本来,法律旨在追求稳定和有序,但法律的这些品格从来都是相对的,而适应现实需要的应变性却是永恒的,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市场经济在迅速发展,市场规则必定要随之跟进,
5、不能落伍,也不能亦步亦趋。作为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商法,它比起普遍法和基本法地位的民法来,更具有技术性,加上社会经济的技术革命的发展,商事活动日益现代化和复杂化,商法更需要以不断革新的面孔适应其发展。与时俱进、顺应时势进行修法,在修订中完善,在完善中创新,此一要求远比其他法律来得更为强烈。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渗透融合化。随着国际货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市场和商事活动不再存在英美和欧洲大陆的界限,因而两大陆系商事法律制度相互吸收和借鉴已成为必然,而这体现在公司法领域。除授权资本制度、废除“越权原则”外,很多规则在趋同。3)国际化与统一化更加突出。现代
6、的市场不再以国界为限,而是国际范围的世界市场。产品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也使得人们在商事关系中对法律规则有了统一的要求,迫切需要商事法的国际与统一,现在除了国际贯例以外,各国纷纷签订各种类型国际商事条约、公约等等,建立国际性商事组织。各国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4.简述商主体的含义及其主要类型?一是广义说。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主体的简称,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二是狭义说。专指以营利为目的、经核准登
7、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个人和组织。(一)从商事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要件,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1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事行为的商人。构成这类商事主体资格是以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行为为其要件,而不以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要件。故又称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2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以其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事行为的商人,该种类商事主体须以注册登记为要件,故又称应登记商人。3任意商人。指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商人。这类商事主体有登记权利而无登记义务。如农、林业方面的经营者。(二)依照商行为与商主体形态相结合的标准商事主体可
8、以分为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1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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