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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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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信访接待值班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畅通劳动保障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我局实行县级领导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信访轮流接待值班制度。二、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挂牌上岗,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不得擅离岗位。三、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为值班领导集中接待来访群众日。其他时间,由其分管单位和科室指派具体值班人员在信访接待室值班,负责来人、来访的接待工作。四、领导信访接待的具体职责为:负责前来办事人员的问询和办事引导;接受群众的政策咨询和解释答复;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登记和处置工作。
2、五、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对问询人员应认真接待,属办理业务的应及时引导到相关科室和窗口办理;属政策咨询的应耐心解释和答复,答复不了的应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衔接,共同进行解释和答复;属群众信访事项的,应认真进行登记,并填写《信访事项处理表》,由值班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批示到相关科室和单位,按照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处理。受理的信访事项须在当天向局信访办公室报告情况并予以登记。六、值班领导出外考察、学习、开会的,要向局主要领导汇报,落实顶替值班领导和信访值班工作人员。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第一条局系
3、统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待、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二)反映本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条局系统对信访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处理。 (一)对第一条第
4、一、第五款的信访材料由相关科室(单位)给予答复处理; (二)对第一条第二、第四款的信访材料由劳动保障监察或信访仲裁职能单位负责处理; (三)对第一条第三款的信访材料由局纪检监察处理; (四)各单位对紧急重大问题的来信来访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三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集体来访,应要求来访群众按规定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要认真听取代表反映的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积
5、极协调有关部门,就地妥善予以处理。 第五条所有来信来访,由局信访接待室登记,根据其反映内容,必须作出自办、转办、交办、暂存等处理意见,对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局信访接待室。处理要及时,结果要正确,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凡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
6、的人员和单位。 第八条对无理缠访、闹访者,应由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报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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