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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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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办学审核、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监管对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经审批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 二、监管内容 (一)审核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是否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
2、是否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六)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是否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每年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八)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是否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 (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是否每年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 三、监管方式 (一)实
3、地检查。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加强日常监督; (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监管措施 (一)组织专家组不定期实地检查; (二)审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年度办学报告; (三)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评估。 五、监管程序 (一)办学单位对各方面反映的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 (二)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三)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行为实施相应
4、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5、三)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6、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
7、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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