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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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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甘肃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学校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办出特色;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
2、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评估的指导思想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促进学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7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校加强
3、内涵建设,加大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四、评估原则(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四)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又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五)平等交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
4、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申请评估院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7 -的有关要求。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二)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学校类别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工科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医学类院校财经、政法类院校体育、艺术类院校生均面积5.308.308.809.001.051.85(三)凡有3届(含3届)以上毕业生尚未接受过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做好准备。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院校,省教
5、育厅将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六、甘肃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七、评估结论(一)本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项关键评估要素。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在专家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每个关键评估要素是否合格进行表决,若某个关键评估要素“合格”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即该指标为“合格”;主要评估指标下50%以上(不含50%)的“关键评估要素”评定等级为“合格”,则该主要评估指标评定等级为“合格”- 7 -,否则为“不合格”。评估结论分为“通过”
6、和“暂缓通过”两种。“通过”的条件为:7个主要评估指标全部“合格”,且所有关键评估要素的“不合格”总数不超过4项;达不到“通过”条件的为“暂缓通过”。(二)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将适当减少其当年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暂停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等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三)评估结论由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八、评估组织实施(一)评估组织1.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负责组织。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见附件1),具体安排年度评估计划。2.省教育厅在学校自评基础上,充分依靠专
7、家实施评估工作,制定《甘肃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见附件3),规范评估行为。3.省教育厅建立评估回访机制。评估学校要根据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在评估结束后三个月内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在一年整改期内对学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7 -4.省教育厅将每个年度已评院校的评估结论和全省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年底前上报教育部备案。5.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将接受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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