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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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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是指铁道部设置或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第三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铁路固定资产投资(
2、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必须由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相关规定。第四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铁路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
3、任和义务的活动。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中心、公司)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称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监督站行政上受所在铁路局、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监督站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实施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监督组等派出机构,报监督总站核备。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
4、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领导、考核监督站工作;(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交流;(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
5、访等举报;(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第九条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拟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三)参加并监督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初验和正式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四)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
6、执行情况;(五)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七)完成监督总站委派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联合、交叉监督检查等任务。第十条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二)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及报告制度;(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五)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七)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八)监督费管理制度;(九)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对监督站实行定
7、期考核制度。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站的监督机构设置、人员资格、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工作质量及监督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二条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以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监督工程负责。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资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第十四条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管理不少于10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上述人员报经监督总站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任命。第十五条监
8、督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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