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69590
大小:57.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07-16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统一监督程序、内容、方法,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17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
3、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
4、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第七条 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17(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
5、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
6、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二)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17(三)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四)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4小时内向监督总站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组织监督人
7、员培训,核发、管理聘用监督人员证件;(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七)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八)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联合、交叉监督检查等其他任务。第九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二)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报告制度;(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五)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六)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七)监督费管理制度;(八)监督处罚实施细则;(九)监督工作
8、纪律及有关规定。第十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17第十一条 铁路监督机构公章由铁道部办公厅统一刻制、核发。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铁路监督机构,也无权将监督职能赋予其他机构承担。第十二条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