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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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第一部分 总则一、考核范围(一)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二)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三)建成区面积:按建设部建综[2001]255号文件“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的解释。“十一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二、考核原则(一)“十一五”期间,国家考核城市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按国家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省

2、级考核城市(不含国家考核的城市)按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监测点进行监测。(二)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准,未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涉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文件的,以最新要求为准。—31—(三)监测方案一经确定,“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出现不能按原监测方案进行的情况,由城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二部分指标解释环境质量指标(44%)5项一、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

3、数比例(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二)计分方法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计分权重为20分。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85%时得20分;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30%时得0分。计分公式:20×(X-30)/55式中:X为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单位:%。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县级市也按API优良率

4、统计。其他未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该项指标仍按“十五”城市考核中大气三项指标考核,该项权重为10分,PM10、SO2、NO2各项分权重按4、4、2计,相关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见《“十五”期间—3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具体计分方法作如下调整: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得4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4×(0.15-P)/0.05式中:P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均值≤0.06毫克/立方米得

5、4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4×(0.10-S)/0.04式中:S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2分,年平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2分,年平均值>0.08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2×(0.08-N)/0.04式中:N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三)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除点位认定时明确的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2、

6、监测项目和频次监测三项: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进行;—31—采用24小时连续监测方式的,各测点每月监测天数不得少于12天。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4、评价方法每日API指数按认证点位的均值计算。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API超过100。(四)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五)相关技术文件1、《城市空气质量日报

7、技术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二)计分方法—3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8分,达标率为100%时得8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8×(X-80)/20式中:X为集中式饮用

8、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三)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采样和检验方法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执行(评价见3、评价方法)。2、评价标准地表水源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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