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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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山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促进社会安全稳定,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榆林市关于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办法》、《榆林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

2、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条块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包片领导(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力,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布置、检查、落实不深、不细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不到位,致使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对乡镇(部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第五条有下列情

3、形之一的,由县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给予一票否决:(一)乡镇、(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得分不足80分的;(二)乡镇年度内安全生产事故总量突破县上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的;(三)产煤乡镇和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度内原煤百万吨死亡率突破国家规定标准的;(四)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及驻横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总量突破县上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的。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对县上下达的安全生产督办意见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事项推诿扯皮,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含其它责任事故

4、),要将事故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按下列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一)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对乡镇(部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对主要领导调离。(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对乡镇(部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对主要领导给予责令辞职。(三)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对乡镇(部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年度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死亡(含2起)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发生上述事故的,对乡镇驻村干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第八条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或迟报、漏

5、报、谎报、隐瞒不报的,依据《横山县信息报送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责任追究。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0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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