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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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5、《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6、《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7、《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8、《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9、《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10、《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三条11、《计划

2、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1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1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16、《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17、《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2002.9.1行政法规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发布1999.1.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

3、1.10.1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9.1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2002.9.1地方性法规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大2004.7.1规章1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1999.7.1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2001.1.1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2001.5.2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2001.9.29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计生委200

4、1.12.296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2002.1.187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1.1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1.19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1.1.110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1.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许可”并入此项)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计划

5、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机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2、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9项(

6、国务院令第378号)(二)行政处罚(共26项)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

7、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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