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质证规则探析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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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行政诉讼质证规则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庭审是人民法院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而质证则是庭审程序的核心。诉讼的关键是证据,审判的核心也是证据,因为法官在法庭上的主要任务就是核实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进而达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实现公正裁决的目的,而达到这一目

2、的的手段就是质证。  一、质证及质证的原则  (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在法庭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辨认、核实和质疑等的诉讼活动,它又是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  (二)质证的原则  质证的原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质证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质证的原则,必须切实反映质证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能够体现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而不是纯粹的学理抽象,以便知道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质证中的实际操作和为他们普遍遵守。笔

3、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有关条文,质证的原则主要有:  1、公开质证原则  公开质证是审判公开的具体体现。它包括主体的公开和方式的公开。主体的公开是质证必须对质证双方公开和对社会公开。方式的公开是指对所有证据的质证,都必须在质证程序中公开想对方提出,法官不得搞没有另一方参加的背靠背式质证。质证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旁听,以便于接受人民群众对质证活动的监督,实现质证程序的公正。  2、充分质证原则  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切行政判决必须以质证程序中经过质证认为真实合

4、法有效并相关的证据为基础。因此,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充分质证的权利,提供充分质证的机会。除了明显的双方无异议的事实等法定情形外,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的属于质证范围的证据,均应经过对方质证,并将质证意见如实完整地记入法庭审理笔录,以便合议庭全面审查,决定是否作为可定案的依据。  3、平等质证原则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尽管在行政实体法上不平等,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特别是被告不应享有特权,强调这一点质证程序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不能平等质证,就无法通过质证查明事实,质证的目的

5、亦将无法实现。平等质证原则要求原告和被告质证的权利平等、质证的机会平等,质证的方式平等,法官要保障双方在质证上的平等,不能歧视对待。  4、质证不加重处罚原则  质证既然是对对方和证据的质疑,难免造成对方心理和情绪上的自然抗力,通过质证可能使原本有利的证据变成不利,或发现了新的违法事实,进而不利于质证的一方。鉴于被告的特殊优势地位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特有权力,故要对原告实行质证不加重处罚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过质证即使对原告相对有利的证据变成了不利的证据,或发现了原告新的违法事实,人民法院也

6、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样既保障其质证权的充分行使,又保证其不因行使了质证权受到不利的影响。  二、质证应当遵循的规则  《解释》第31条第(1)项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因此,质证应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当事人所举证据的主要方法。质证主要是指在庭审中,当事人相互就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充分质对、辩驳;以便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核和认定。但是,有关行政诉讼质证规则的现有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本文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质证应当遵循以下规

7、则:  (一)开庭质证,应当充分展示当事人所举证据。如对物证,必须交当事人当庭辨认;出示书证,应当尽可能出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制件的,应当说明复制件的真实合法性;若证人出庭作证,应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充分询问。若证人不出庭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应准确完整;视听资料要完整,且应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的副本或复印件应交送各方当事人;对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也应由法庭宣读,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这样,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对证据提出质询,对证据效力提出看法,以便法庭对证据去伪存真。  (二)质

8、证应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应当允许当事人互相发问、向证人或鉴定人发问。原告应对被告提供的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进行一一质对。被告应针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据进行辩驳。同时,原、被告或第三人也有权对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以及经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还可申请重新鉴定。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结论,应再次开庭质证,当事人可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充分辩论。  (三)质征应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行政诉讼中,法官加强对质证活动的指导非常必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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