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问题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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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问题的研究论文..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问题,是指能为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和把握案件事实真相,认定案件性质以及能为法庭科学裁判提供法律事实依据的关键性的诉讼程序问题。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举证、质证与认证一般来讲都有其相同或相似的作法。但由于三大诉讼所反映与调整的诉讼对象之不同,因此,它们又各有其自身的内涵与特点。尤其是行政诉讼,因其所规定与调整的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同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上的法律关系,故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与认证就有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的内涵和特点。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以便于

2、审判实践中正确的操作与应用。一、行政诉讼举证的特点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在行政法律关系上,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因此,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就具有如下特点:(一)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无须征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单方可以做出。它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最为清楚,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未知晓,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就应当承担举证的主要责任,即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就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

3、任,并不排除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及其必要性所决定的,它不同于被告的举证责任。如原告及第三人对政府部门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不服而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就应提供有关的土地房产登记证;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的原告或第三人应提供行政机关侵权行为的事实及赔偿数额;原告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如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因这类案件是由原告的行为引起的,则原告有责任将有关证据向法庭提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以及原告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4、没有任何的补充作用,更不是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举证的内容与特点《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自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明确了被诉的行政机关其举证责任的内容为:一是事实证据。即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根据。二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这种提供法律依据的举证,也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不同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三是程序性证据。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先取证后裁判的行政程序来行使职权。因此,被

5、告在庭审中,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证据,即举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和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依据等。与程序性证据相对应,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或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如果允许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重新收集证据,就会助长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时采取先作决定后取证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法,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指原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限制被告收集证据的规定,也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个特点。(三)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目前,三大诉讼中,只有《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做出明确的约束性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第31条“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等规定,明确限定被告的举证时限须在一审庭审结束后作出裁决前,超过此时限被告所举证据,合议庭一律认定无效,不予采信,更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二、行政诉讼的质证特点与作法行政诉讼的质证,是指在庭审调查中,对诉讼当事人当庭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

7、的、直接的辩认和质疑,从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方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否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首先,必须当庭公开进行;其次,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辩驳,使之真伪分明,能够据以准确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次,庭审质证应当在法官的引导下进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要任务是举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而原告的主要任务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

8、和法律依据进行质证,并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意见与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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