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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2〕35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我局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实施细则》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自2012年4月6日施行,原2010年1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
2、1号)同时废止。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非煤矿矿山企业中,“五小”企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企业)、露天采石场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
3、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央驻粤、省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述规定以外应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应急预案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应急预案的备案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申请备案
4、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三)《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备的,还应出具复审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2)。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主要包括以下3个程序:(一)企业将备案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4(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5、门对符合要求的预案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需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上出具初步意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形式审查及备案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2010年1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同时废止。按新规
6、定应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目前已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备案仍然有效,备案期限过后,再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新规定应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目前已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统一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4 2.应急预案复审证明 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
7、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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