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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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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通用标签 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新标准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去年颁布并将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法具体规定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引用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3、术语 3.1化妆品 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
2、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销售包装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标签的形式 4.1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3、。 4.1.2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必须标注内容 6.1产品名称 6.1.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产品名称应
4、标注在主视面。 6.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 6.4日期标注 6.4.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保质期。 b.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标注方式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
5、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应标明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的标准号。 6.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6.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标明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其他 7.1对体积小又没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应标注产品名称
6、和制造者名称。 7.2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基本要求 8.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化妆品的标签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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