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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296.3—××××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10-01实施2008-06-17发布GB5296.3—2008代替GB5296.3-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71.100.70Y42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Instructionforuseofconsumerproducts—Generallabelingforcosmetics1GB5296.3—2008前言GB5296的本部分除第7章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部分代替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
2、用标签》.本部分实施之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应符合本部分要求。本部分与GB5296.3-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引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引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1条化妆品定义中删除了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的语句;——补充了3.5、3.6、3.7条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b)的标签的形式;——增加了标注化妆品成分的要求;——增加了8.2可以免除标注的条款;——增加了9.
3、3化妆品标签中允许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寒洲、陈洪蕊、焦晨星、张昱、闫峻、姜宜凡。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5296.3-1987;——GB5296.3-1995.I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1 范围GB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5296的本部分.3.1 化妆品cosmetics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
5、方式(揉、擦、敷等),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使用方式不包括注射、口服等方式;使用部位不包括外生殖器、牙齿、口腔黏膜等部位。3.2 标签labelling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3.3 销售包装salespackaging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3.4 内装物contents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3.5 展示面displaypanels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
6、何面。除陈列时底面以外能被清楚看到的任何面就是展示面。3.6 可视面visiblepanels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51.1 净含量netcontent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1.2 保质期shelflife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2 标签的形式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印是指用印刷、喷墨、打印、印章等形式将标签内容印刷在销售包装上;粘
7、贴是指将预先制作的标签粘附在销售包装上。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是指标签的内容可以印在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通过粘贴,系绳、钉钉等多种方式连接在销售包装上。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是指把标签所需标注的部分内容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3 基本原则3.1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3.2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4 必须标注的内容4.1 化妆品的名称4.1.1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
8、分组成。商标名,既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非注册商标,只要符合我国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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