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评会设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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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教評會設置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之設置,係依教師法第11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之規定。其內容如下: (一)教師法第11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第2項)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

2、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3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第4項)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綜上,依據教師法第

3、11條第1項,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應由各校分別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由校長予以聘任。依此條文,中小學教師自教師法施行後,均採聘任制,原來由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的中小學教師甄選、介聘或調動,完全被聘任制所取代。至於教評會的組成,則於同條第2項規定,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並授權由教育部訂定其設置辦法。教育部已於86年3月19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作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成立與運作的依據,並自86學年

4、度起正式實施。二、教評會委員之產生 (一)委員總額之決定  依教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教評會的組成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其目的在於結合各類代表及多數教師的智慧,共同為學校妥善處理教師的聘任及重要權益等事項。至於教評會委員的人數,在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有規定,係介於5人至19人之間,各校實際設置的人數,是由校務會議依各校規模、業務需要並審酌教評會設置的精神等因素決定。 (二)當然委員的產生  依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茲就家長會代表及教

5、師會代表產生之方式說明如下:   1.家長會代表  家長參與教師的聘任,是教師法制定的一大突破,以家長會的立場來看教評會,應強調角色的扮演,協助學校對老師是否熱愛教學、是否擅於輔導學生、經營班級及是否具有服務熱忱等方面做最嚴格的把關,拒絕不適任、品行不佳、精神有問題、不熱心教學的老師,以善盡其為教評會一份子的責任。  大部分的家長在教育專業上的背景可能較為薄弱,如果家長代表遴選不當,可能會變成學校行政的阻力;而另一方面,某些有心人士可能都想擔任教評會委員的職務,結果使得教評會成了家長權力鬥爭的引線。所以,家長會代表原則上

6、應由家長會選(推)舉產生,但通常都是家長會長出任,不論由誰擔任,均係代表家長的參與權,家長不應再自外於子女的學校教育,而應積極的、廣泛的蒐集家長、學生的意見,成為切實反應家長與學生意見的代言人,以保障全體學生學習權益。   2.教師會代表  教師會代表亦為教評會當然代表之一,但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依教師法第27條規定,教師會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有關之組織,乃其基本任務之一。參酌教師法規定意旨,教師得本於自由意志決定是否參加教師會,所以教評會中的教師代表,除全校教師均加入教師會之外,不能全部由教師會指派。

7、由於學校仍有部分教師未參加教師會,該會僅得依規定選(推)舉代表一人為教評會的當然委員。至於其餘教師會成員,仍得與未參加教師會的教師經選(推)舉為選舉委員。 (三)選舉委員之產生  選舉委員係由全體教師選(推)舉產生的,從教評會設置辦法的規定,可以瞭解到教師代表其實是教評會的主力,且規定未兼行政及董事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顯然對於教師的參與極為重視。  教師代表事實上包括兼任與不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教師會代表,因教師會代表已列為當然委員,故依辦法所稱之「選舉委員」,係由全體教師選(推)舉產生,至於已經教

8、師會選(推)舉為當然委員之教師會代表則不予列為選舉委員。選舉委員的產生,依教評會設置辦法的規定,委員選(推)舉的方式應由校務會議議決之。  該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未兼行政及董事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因此,小型學校不足之教師代表名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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