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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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开平教师进修学校校园网络的教职员工和所有上网的所有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二、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安全

2、员,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学校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中心可以委托相关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个人,未经学校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校园网络的管理部门是校园网络中心(以下简称校网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上网的教师和学生的个人主页和上网要办理入网和上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严禁擅自联入校园网。  五、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3、,方能对外发布。  六、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七、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由保卫部负责。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校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八、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校网中心统一管理。IP地址的使用分配,逐个落实到人与计算机,并将IP地址使用情况登记表报校网中心备案。  九、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

4、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十、在校园网络和个人主页上开办论坛、电子公告和聊天室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个人,应按规定到校网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由校网中心报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批准,并办理备案。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⑴安全保护技术措施,⑵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⑶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⑷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⑸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未经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十一、校园网络所有教职员工及学生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

5、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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