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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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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由学生、老师共同填写)题目名称论审判独立学生姓名所学专业班级一、选题的目的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入世以后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审判独立的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问题。对审判独立问题进行更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审判独立的实质,为中国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贡献一点绵薄之力,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完善我国的法制工作。二、国内外研究综述(一)国外研究综述西方的司法独立即审判独立,它的实质就是要法官的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
2、山心证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当事人举证,并在双方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或裁定。西方司法独立的产生,也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发展过程,它最早是资产阶级为了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黑暗统治,进行了顽强的斗争才取得的结果。而在其中,许多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们纷纷著书立说,为司法独立的确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鸿在对西欧多国政治、法律制度及历史悉心考察之后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基本上被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确认。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
3、了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占73.9%,其它一些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法官独立也成为有约束力的宪法惯例。如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只属于各级法院。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意即司法权应当由法院独立行使。德国的二次的基本法都规定了司法权赋予法官,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1946年的日本宪法规定,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1947年意大利宪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从以上的这些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法院或法官拥有着审判权,法官独立地
4、进行着审判,也就是说,法官的独立己成为西方司法独立的真正含义。我们知道,在西方国家,法官可以审理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可以审理最高行政长官的行为是否合法。(二)国内研究综述我国最早提出审判独立原则是在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以后,在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54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四部宪法82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5、和个人的干涉。”从以上宪法条文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孙中山领导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宪法规定了法官独立,与西方的司法独立具有相同之处,但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审判的独立也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东西,根本无法实现,但辛亥革命不久即失败了,该部宪法也被随即废弃。新中国建立以后,54年的宪法和82年的宪法都规定的是法院的独立,而没有规定法官的独立。其中的54年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还是比较彻底,明确说明了法院只服从法律,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未必行得通,很快地,法院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名存实亡了。82年宪法规定的法院的独立审判是附
6、有限制条件的,它只规定了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休和个人的干涉,而没有说是否受党的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制约。因此,中国的审判独立,与西方国家—2—的司法独立有着明显的区别,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在权力机关监督之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毕业论文所用的方法和可行性分析本文充分利用文献阅读法、访谈调查法等方法对审判独立进行研究,鉴于此,文章首先从审判独立的内涵入手,依次对审判独立的基础、功能和理论来源等展开论述,旨在理清审判独立的来龙去脉,接着又简要回顾了审判独立在我国的曲折发
7、展历程,并着重从三个方面深刻分析了影响我国审判独立的制约因素,在作出如上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一定的建议措施,必将对我国的审判独立研究与完善工作贡献出关键的指导与参考作用。四、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获得情况[1](法)孟德斯鸡:《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2]赵震江主编:《中国法制四年》,北京大学版社,2005年版[3]张憋,蒋惠岭著:《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4]左卫民、周长军:《司法独立新论》,载《四川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5]蒋惠岭:《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载《人民
8、司法》,2005年第10期[6]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载《法学》,2009年第9期五、指导教师审批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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