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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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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诫免谈话和函询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防范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当从关心、爱护、帮助和教育领导干部出发,做到及时、严格,防微杜渐,注重实效。第二章 诫勉谈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党委针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告诫提醒,批评帮助,使领导干部做到自重、
2、自省、自警、自励,做好本职工作。第四条诫免谈话的对象。(一)政治不坚定,传播小道消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局工作部署、决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组织的决定,作风不民主,闹无原则纠纷的;(三)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推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问题,或者群众意见比较大的;(五)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局出台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六)对家属、子女和本单位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七)经
3、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八)作风散漫,不守纪律,出现有损国税形象的;(九)年度廉政民主测评较差的党员干部;(十)群众举报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十一)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五条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应当由市局监察室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局纪检组长和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六条诫勉谈话由市局纪检组长和监察室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一)全市国税系统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市局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主谈;(二)副科级领导干部由纪检组长和监察室负责人主谈;(三)普通党员干部属于基层单位的由基层
4、纪检组长和监察室负责人主谈,属于机关的由监察室负责人和人事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谈。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谈话记录。第八条诫勉谈话的内容:(一)向被谈话人提出谈话的原因和有关要求,指出反映的问题;(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第九条诫勉谈话的要求:(一)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
5、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被谈话人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二)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三)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四)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
6、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局党组研究处理。(五)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市局领导同意,可由谈话人或被谈话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第十条诫勉谈话形成谈话纪录需由被谈话人本人核实,并报市局纪检组长和市局党组长书记审阅。谈话材料由监察室归档,不装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诫勉谈话后,监察室会同干部所在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
7、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三章 函 询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函询是指市局党组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部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解,并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在一定期限内如实作出书面回复。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报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函询前,市局监察室、组织部应与相关单位沟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做好函询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被函询领导干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收到函询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监察室作出书面回复。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无故不
8、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第十五条被函询领导干部的回复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局纪检组长和党组书记审阅。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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