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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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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研究所车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分局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率、完好率,建立健全车辆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一、车辆管理原则车辆管理要做到统一管理、定向安排、合理使用、安全行车、节省开支、保障重点,达到服务工作的目的。二、车辆主管部门职责所办公室为车辆主管部门。其职责为:1、负责机关车辆的统一管理。2、负责车辆的年审、购置保险等组织办理工作。3、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维修审核管理工作。4、负责统一购买车辆定点加油卡。5、负责驾驶员思想安全工作、制度建设、事故处理以及车辆管理的其他工作。三、车辆使用范围1、分局领导公务用车。2、各科(室)
2、人员外出处理公务用车。3、干部职工遇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四、分配及责任主体车辆1、在确保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所长、副所长4工作用车相对固定。2、业务科(室)业务用车,由分管副局长在所管辖车辆中调配使用。3、分局局长或副局长工作用车时,综合科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业务科(室)业务用车时,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4、日常公务接待用车及特殊情况用车由综合科统一调配。5、综合科负责车辆日常保养工作,并做好每日运行车况记载,确保车况良好。五、日常管理及费用开支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2
3、、因违法违章行车扣证、扣分或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或用车科(室)自行解决,分局概不承担。3、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或用车科(室)负责人负责。 4、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分局局长或副局长用车的,必须经分局局长同意;驾驶业务科(室)用车的,必须经分管副局长同意。45、未经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不准擅自出车,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6、不经分局局长或分管领导批准,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给非司机或外单位人员驾驶,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7、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随领导公务外出除外),车钥匙统一交综
4、合科管理,不准在机关外过夜。擅自在外过夜,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由驾驶员人负责。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方可使用。8、会议用车和接待性工作用车,由承办科(室)提出用车申请,与综合科协商后,根据情况安排用车。9、节假日公务用车,应提前预约,由分局值班领导安排值班车辆出车,其他车辆原则不予动用。10、公务车辆外出远途实行登记制度,说明去向和时间,过桥费和高速公路费由综合科收交、审核后实报实销。11、分局不承担业务用车的洗车费、停车费,每年给每台车300元~500元的补贴。12、特殊情况用车的,经分局局长同意,综合科有权统一调配使用所有车辆。六、车
5、辆保养与维修1、驾驶员在出车前后,应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2、所有车辆各类保养、维修必须报综合科,由4综合科申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维修。3、对车辆维修和保险,按规定实行市局采购定点定厂、定保险公司。4、车辆修理驾驶员必须到厂,了解修理情况,并对购置零配件和修理项目当场签字。5、车辆用油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实行定站加油,统一结算,在市外长途加油必须带长卡、凭小票报销。超过定额用油的由驾驶员本人或科(室)自行解决。七、责任处理1、因执行公务驾车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具体办法按照襄质监办发[2006]25号文件执行。2、因私用车肇事的,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
6、由相关个人承担。3、其他情况的处理,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八、其他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二○一一年×月×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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